编辑发布:刘卫涛 日期:2020-11-12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能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
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务教学管理、教材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依其影响程度分为三级: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一般)。教学事故分类及其对应的等级见附表1。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可由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在事发当日(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报告,教务处责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迅速查实,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见附表2),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于两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
2.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对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学校一旦查实,将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4.《教学事故登记表》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部门领导应列为责任人。
5.《教学事故登记表》视情况附事故责任人的书面材料。
6.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对事故等级提出初步意见,并向教学事故责任人下达教学事故告知单,如有异议,责任人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申诉。学校根据申诉情况组织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会议(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教学评估中心主任、人事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各学院(中心)教学院长(主任)担任),对初步意见进行认定。
教学事故事实与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中事故情况不完全吻合,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委员会委员表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须回避表决),以超过实际表决人数半数为有效认定意见。
7.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认定后,报主管校长签字后生效。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事故认定意见后,应将认定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并在两周内对责任人进行不同范围的通报批评,教育当事人和其他员工。
(1)III级教学事故,单位内通报批评;
(2)I、II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2.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评先评优,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参照下列条款执行。
(1)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2)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优”,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应为“不合格”;
(3)本年度出现一次I级教学事故或两次II级教学事故当年不得参加职务晋级;
(4)教学事故责任人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得为“优秀”等级;
(5)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视情节可给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3.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减发教学事故责任人精神文明奖;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人的表现,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事故处理过程产生的文件、决定,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各存一份,由人事处核准实施相应处罚,并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四条 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在校生的教学活动(含双学位);
2.教学事故处理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向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公开发现人、知情人的信息;
3.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
附表2: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
附表1:
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
序号 | 教学事故情况 | 等级 | 类别 |
01 |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 Ⅰ | 教
学 |
02 | 教师在上课时接打电话: 10分钟以内; 10分钟(含)以上。 |
Ⅲ Ⅱ | |
03 | 上课迟到(客观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10分钟以内; 10分钟(含)以上。 |
Ⅲ Ⅱ | |
04 | 提前下课(以下课铃声为准): 10分钟以内; 10分钟(含)以上。 |
Ⅲ Ⅱ | |
05 | 未携带任何教学材料上课。 | Ⅲ | |
06 | 未经批准,授课严重偏离教学大纲(包括理论、实验、实践性环节),随意大幅度更改教学内容。 | Ⅱ | |
07 | 没有按教学日历上课,拖延或提前6学时以上。 | Ⅲ | |
08 | 未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未办理手续,停课或由他人代课。 未办理手续,停课或由他人代课一学期两次以上。 | Ⅲ Ⅲ Ⅱ | |
09 | 在教学、实习、实验中,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财产损失1000—2000元或学生受伤; 财产损失2000—5000元或学生必须住院; 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严重受伤。 |
Ⅲ Ⅱ Ⅰ | |
10 | 按计划和课程特点应有作业的课程,但从未布置、批改。 从不布置作业。 | Ⅱ Ⅲ | |
11 | 试卷泄密。 | Ⅰ |
考
试
考
试 |
12 | 未按学校考试安排表进行考试。 | Ⅱ | |
13 | 试卷未按规定审查,出现严重错误。 | Ⅱ | |
14 | 试卷命题人命题过于随意导致试卷异常(试卷分值有误(大于或小于满分);或试卷过于简单或过于难,致使120分钟的考试在70分钟内结束,或学生成绩严重偏离正常值范围) | Ⅱ | |
15 | 主考教师试卷分发错误。 | Ⅱ | |
16 | 主考、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 10分钟以内; 10分钟(含)以上。 |
Ⅲ Ⅱ | |
17 | 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监考守则。 | Ⅱ | |
18 | 监考教师不认真监考,接打电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Ⅲ | |
19 | 监考教师未准确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 Ⅲ | |
20 | 监考教师未办理手续,私自由其他老师替监考。 在国家级考试中,监考教师私自找研究生、校外人员等替监考。 | Ⅲ Ⅱ | |
21 |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 Ⅱ | |
22 | 主讲教师在成绩给定后的3个月内,无法提供给定成绩依据的试卷或平时成绩等材料。 | Ⅱ | |
23 | 任课教师将成绩单交给学生,由学生交所在学院办公室或教务处。 | Ⅱ | |
24 | 任课教师在成绩未录入系统前,提前向学生公布成绩。 | Ⅲ | |
25 | 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
26 | 主讲教师未按时报送和网上提交学生成绩;未按时上交考试试卷。 | Ⅲ | |
27 | 网上提交学生成绩错误率达5%以上。 | Ⅲ | |
28 | 网上提交学生成绩错误频繁,连续两学期修改成绩累计达2次及以上。 | Ⅲ | |
29 | 教学任务下达后,未按规定时间落实到人,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 Ⅱ |
管
理
管
理
|
30 | 已同意教师调课、停课,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 | Ⅲ | |
31 | 对毕业生审查不严,错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其它证书,但及时收回。 对毕业生审查不严,错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其它证书并无法收回。 | Ⅲ Ⅱ | |
32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明。 | Ⅱ | |
33 | 未经过学校批准、履行正常手续而私自接待学生到校学习。 | Ⅱ | |
34 | 因管理不善,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学生学籍档案。 | Ⅰ | |
35 | 开课计划不完整,遗漏两个教学班以上。 | Ⅱ | |
36 | 在课程安排和考试安排中,出现教室使用冲突,人员、时间安排冲突等,且未能在接报后及时解决。 | Ⅱ | |
37 | 单科教材错购或错订而导致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 1000—5000元; 5000—10000元; 10000元以上。 |
Ⅲ Ⅱ Ⅰ | |
38 | 教师或教辅人员向学生卖教材或其他教学资料。 | Ⅱ | |
39 | 在教材征订过程中,漏报、漏订所用教材,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开课的主要责任人。 | Ⅱ | |
40 | 教材审查不严,导致教材内容陈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
41 | 工作量计算出错,造成错发: 5000元以下; 5000—20000元; 20000元以上。 |
Ⅲ Ⅱ Ⅰ | |
42 | 负有监控和检查责任的管理人员,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私自修改检查结果。 | Ⅲ | |
43 | 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因工作不到位,应通知而未通知到相关人员,影响后续工作的。 | Ⅲ | |
44 | 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内,因主观原因,值班人员未及时给教室送电,影响学生早读、上课、自习等。 | Ⅱ | 保
障 |
45 | 已到上课(考试)时间,教室(实验室)门未开。 5分钟以内; 5分钟(含)以上; |
Ⅲ Ⅱ | |
46 | 因工作疏忽,造成上(下)课铃声混乱。 | Ⅲ | |
47 | 在教学区,大声喧哗以及制造各种类型的噪音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 Ⅱ | |
48 | 教学设备损坏,接到通知一周之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 | Ⅱ | |
49 | 未提前通知,突然停电,造成教学活动中断,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处理。 | Ⅱ |
附表2:
郑州轻工业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
事故责任人 |
| 事故类别 |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第 周 第 节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教 学 事 故 情 况 |
| ||||
事 故 认 定 意 见 |
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留存。